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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

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转载 来源:山西迪卡斯公司微信公众号 日期:2018-07-09 16:05:07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环发[2017]42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

《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厅字〔2017〕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省煤炭厅制定了《山西省小洗煤认定标准》、《山西省小储煤认定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9月13日    





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为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等四个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25号)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淘汰类项目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小洗煤企业认定标准。

      一、洗煤规模

      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60万吨/年,其它洗(选)煤厂年入洗能力小于90万吨/年。

     二、选煤设备

      使用下列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的:

      1、使用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的;

      2、使用pg-27型真空过滤机的;

      3、使用x-1型箱式压滤机的;

      4、使用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的

      三、环保及能耗

      1、吨煤电耗高于相应工艺选煤厂吨煤电耗限定值的(由于煤质特殊原因除外,限定值见《煤炭洗选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1181-2016)中表10.2.3);

      2、入洗原煤吨煤水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gb/t 18916.11中的相关对定;

      3、未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

      4、入洗煤炭或洗选煤产品未实现封闭堆存的;

      5、矸石排放、处理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

      6、其他各类污染物排放连续一年以上不达标的。

      四、其他

      1、洗选煤企业(厂)用地审批、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法定条件不齐全的;

      2、连续三年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三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谎报、瞒报行为的;

      4、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

      5、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达标的;

      6、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制度、措施存在重大漏洞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的。

      存在以上任何一款一条且整改无望的,认定为小洗煤企业。





山西省小储煤企业认定标准


      为推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特制定全省小储煤企业认定标准。

      一、无照或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储煤企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17年山西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晋查无联办〔2017〕2号),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储煤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储煤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没有煤炭经营项目的储煤企业,均认定为小储煤企业,予以取缔关停。

      二、扬尘污染防治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储煤企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规定要求,凡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达不到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技术规范要求且整改无望的储煤企业,认定为小储煤企业。

      三、选址不符合布局规划要求的储煤企业

      储煤场地选址不符合当地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制定的储煤场规划布局要求,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达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的要求的储煤企业,认定为小储煤企业。

      四、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经营备案的储煤企业

      未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且不按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储煤企业,认定为小储煤企业。

      五、不诚信守法经营的储煤企业

      存在有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的商品煤的经营行为;不按规定向明确管制地区销售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劣质煤的储煤企业,认定为小储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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